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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2-01-19 | 點閱數: 362

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規定略以,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受推薦人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之具體績效,並由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 3 月 31 日前填列具體事蹟表向本縣府提出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