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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2-04-26 | 點閱數: 297

yes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 111 年 7 月 1 日起調高 2%,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實施日期及適用對象:
1、自 111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
2、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67 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第 78 條、第 103 條及第 104 條規定,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以方案實施前,已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準此,旨揭調整方案係自 111 年 7 月 1 日實施,爰以該日以前(即 111 年 6 月 30 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始為旨揭調整方案之適用對象;至於給付項目如下:

(1)可適用之給付項目:
甲、依退撫條例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遺屬年金(含展期)、月撫卹金。
乙、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原退休條例)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月撫慰金。
丙、依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2)不適用之給付項目:
甲、一次性給付。
乙、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依 85 年 1 月 31 日以前施行之原退休條例規定,除月退休金外,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應另外十足發給,以其性質並非月退休金,自不適用本次調整,而應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規定另行計給。
丙、未成年子女每月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之撫卹金:茲以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應以國民年金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準,爰上述加發之撫卹金金額係隨上述公告內容而調整,亦不適用本次調整。

(3)111 年 6 月 30 日以後審(核)定,並溯自 111 年 6 月 30 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亦適用本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