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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2-06-24 | 點閱數: 255

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 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 。 茲為因應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 ,並定自同年月十八日施行之性別工作
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十五條增修陪產檢及陪產假規定, 爰修正本規則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 並由五日增為七日 及 明定陪產檢之 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 ,至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 ;明定公立及已立案之
私立學校對編制內專任教師等依規定 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 時 ,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修正條文第三條 。
二、參酌性工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 規定,明訂教師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醫療機構 診斷書。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

三、配合 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修正相關條文 。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及 第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