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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2-10-20 | 點閱數: 436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申請進入中國大陸之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現階段政府並未開放公務員赴陸進修,且現職公務員赴陸參加中國大陸司法機關相關實習訓練工作,並由陸方對我方公務員進行考核,此舉將對國家整體利益及尊嚴造成重大傷害。
二、綜上,現職公務員赴陸參加中國大陸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仍不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