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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1-10-01 | 點閱數: 795

一、長期代理教師請假及給假規定:查嘉義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含寒暑假期間)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其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但慰勞假之核給、年資併計、補助及未休畢之獎勵等,準用教師請假規則及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之相關規定。」故長期代理教師之請假及給假,係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長期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規定: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三學年以後續兼時,依前項規定給假。同規則第 9 條規定第 2 項略以,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 2 項規定核給休假。
(二)再查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 4 點規定略以,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三)綜上,長期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且年資銜接者(指年資無中斷之情事),準用上開規定按其年資核給休假並核予休假補助。至年資未銜接者,則應自年資銜接之學年度開始按其前一到職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又倘任職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得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

三、長期代理教師得否支領地域加給之規定:如屬「實缺編制內代理教師」,且實際任教於山僻或離島地區之編制內教師所遺課務達 1 個月以上者,得比照支給地域加給之基本數額;若為「合理員額編制外代理教師」,則非屬地域加給表支給對象,無法支領地域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