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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主任 - 輔導室 | 2022-04-22 | 點閱數: 65535

保護未滿 12 歲兒童 衛福部:家長要做到「一不、二要」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日前表示,若家中有未滿十二歲兒童的家長,要做到「一不、二要」,「不要讓十二歲以下的孩子獨處、要抽空陪伴孩子、要每天抱抱孩子」,讓孩子在溫暖、關愛的環境下成長。

    保護服務司指出,隨著社會型態改變、雙薪家庭增加,有些家長認為孩子上了小學已經具有簡單的生活自理能力,白天讓他(們)留在家應該沒有問題,而讓兒童獨自「看家」,因而造成墜落意外。根據統計,近三年兒少意外事故中,因墜落死亡人有六十五人,其中以五歲到十九歲最多有四十四人,這些很多是因父母小小疏忽,造成家庭永久的傷痛。家長不要讓十二歲以下的兒童獨處在容易發生危險或是傷害的環境,這不僅是道德勸說,也是法律規定。

    九十七年至一百零一年因為將兒童單獨留在家中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而被罰的有一百三十五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的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而所謂不適當之人,指的是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法定傳染病者、身心有嚴重缺陷者或是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也就是說,讓十一歲的哥哥照顧五歲的妹妹,縱使十一歲的哥哥已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也是違法行為。

    保護服務司進一步指出,不論任何人發現有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讓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可通報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由主管機關介入處理,確定有違反情形,得依同法第99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如情節嚴重還可以依同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命家長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