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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組長 - 總務處 | 2022-08-10 | 點閱數: 520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84 條,明訂車輛出租時,除應符合同規則第 19 條之 2(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外,其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 11 小時。

學校租用遊覽車舉辦各類活動,應避免行程規劃不當或因臨時增加景點或變更行程,致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合理之處,致生危害行車安全之情事,請務必遵守交通運輸法規規定,以維護旅遊安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