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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3-11-01 | 點閱數: 173

查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略以,未滿 65 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 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 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由於上開規定於 112年10 月 1 日實施屆滿 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