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918
  • slider image 920
  • slider image 922
:::

文章列表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1-08-16 | 點閱數: 1641
一、考量特殊教育教師需照顧類別多元之身心障礙學生,面對學生突發狀況及情緒,需有良好體能、高度專注力、反應與機動能力,確須考量體能負荷之合宜範圍。爰規範自 111 年 2 月 1 日起,符合下列資格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依退撫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退休年齡得予調降: (一)認定標準:具備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於特殊教育學校或一般學校特殊教育班(包括各類別特殊教育班)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至其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 3 年。 惟兼任行政職務者,每週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授課節數應達 8 節以上。 (二)自願退休條件:任職滿 5 年,年... 觀看完整文章
RSS https://www.tles.cyc.edu.tw/modules/tadnews/rss.php?ncsn=30